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等基础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挂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和磋商职能。2、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职能。3、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划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能
1、改革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2、推行部门预算制度,理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的职责关系,逐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财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3、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管理,建立由预算编制和执行机构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财政预算,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部门预算,使之形成部门统一管理、综合运用的可用财力。4、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以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5、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管理具体的企业向管理资产运营机构转变,由实物资产管理向所有权管理转变。6、改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理财自主权。7、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区、县(市)财政下拨专项补贴。8、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维护财经法纪和财经秩序。9、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经济运行。10、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和管理办法。11、取消年度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5项:(1)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授权经营机构章程。(3)对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4)对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兼并、拍卖、出售、破产等涉及企业财务事项。(5)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限额。
2、保留核准4项:(1)核发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2)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3)代理记帐机构。(4)市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保留审核3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报告的确认。(3)上市(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增资配股方案。
4、保留备案3项:
(1)彩票发行方案。(2)决算抽查企业需调整帐务的,备查企业将调整结果报主管财政机关。(3)国有企业破产后的清算资料。
5、调整事项:
(1)审批改核准2项:市直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100万元以上)评估立项确认。(2)改为日常工作24项: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审批;罚没票据发放;会计工作规范;全市国有股红利收益收缴使用情况;代市国资委任免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人员,任免事项文件下发;中央、省专项资金的核准、下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市直行政单位购买控购商品资金;认定各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市本级各部门决算的审核、批复;区、县(市)决算、结算事项;市本级各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妇女生育基金社会保障专户收支;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准;建帐监管登记;年薪制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6、取消11项:(1)猪肉价格倒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猪肉市场调节基金解决。(2)财政周转金的审批。(3)除小汽车外的控购商品的审批。(4)国有企业部分费用核定。(5)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奖金发放等事项审批。(6)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享受财政政策性补贴和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审批。(7)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批。(8)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管理办法。(9)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核准。(10)粮食损失挂帐审核。(11)实行国有民营的商业、物资企业的《企业国有民营工作实施方案》备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新闻宣传及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分析和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制定;负责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信息系统、项目库、银行代收及科目管理,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直缴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非税收入票据(含罚没票据)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罚没物资收缴、处理等工作;监督市级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负责全市罚没收支决算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地税局市本级负担部分的部门预算管理;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负责涉税审核和税收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预算处参与全市宏观经济决策的制定,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汇总区、县(市)预算,办理市本级预算追加追减事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全面指导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承担全市参与式预算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工作;负责市对区、县(市)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县(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的相关工作。
(五)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负责行政、政法、军队、武警部队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审核年度部门决算;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处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负责环保、交通、发改、人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并参与拟订市政府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相关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石油价格改革专项资金;参与制定我市内债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城建处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城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参与城建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审核批复;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金融贸易处负责政府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外债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担贸易促进、经济合作促进、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兽医等单位事业经费核定及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部队经费;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的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组织承办乡镇以下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化解乡村债务和乡村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负责村级经费财务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涉农信访的调查处理;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指导“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
(十三)社会保障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牵头审核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年度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企业处提出支持企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参与分管市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商业及供销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分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编制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工信、国资、商务、旅游、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准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各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审核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和聘用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
(十六)会计管理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负责全市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组织检查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部门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市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进行资产处置、使用的审批,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和抽查;按规定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文教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十九)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财源建设规划;参与拟订全市财政收入增收政策;参与拟订和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协调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定期对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二十)大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调度和筹融资方案;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十一)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编审处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改革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制定市本级部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审核、确定、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组织开展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指导区、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机关教育培训经费。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获得荣誉
2019年12月26日获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