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经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该《条例》共31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简介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而在国内一直是空白,深圳在中国大陆首推性别平等地方立法,属于破冰之举,引起各方关注。
该《条例》规定,深圳市将设立一个性别平等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等等。
《条例》规定当事人认为遭受性别歧视,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也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处理,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在增强反性骚可操作性方面作出许多探索:包括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明确性骚扰的投诉与举报。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员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条例》对反对家庭暴力操作性作了新的突破:一是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解决了轻微伤家庭暴力难以制止的问题;二是赋予受害人申请庇护权,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申请临时庇护。
内容解读
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性别平等”含义
该《条例》在借鉴第一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男女平等的含义基础上,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不仅是男女两性形式平等,同时还包括实质平等。比如尊重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正是承认女性相对于男性的优势所在,只要充分发挥这种差异所带来的优势,就能够使女性在与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竞争中获得均势,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条件。
由于一些男女无法忽视的生理差异,女性不仅要争取人的基本权利,还要争取女人的基本权利,譬如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权益保护。因此《条例》中特意提出了性别歧视的例外情形,如: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创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深圳市作为一个特殊的移民型城市,招聘中明确要求招男不招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工被强令解除劳动合同等时有发生。因此,《条例》依托深圳毗邻港澳台的优势,借鉴欧美及香港电台等性别平等的立法经验,结合深圳实际,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了性别平等工作可持续性推进。
建立反性别歧视制度
《条例》借鉴和发展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清晰地界定了性别歧视,不仅包括直接的性别歧视,还包括间接的性别歧视。间接歧视是隐性的且不一定是故意的,所以难以识别,实施者经常以职业特点、特殊需求等作为抗辩理由。对此,《条例》明确界定抗辩理由的性质及范围,将客观的正当理由具体化。至于对女性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则既不属于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也不属于暂行特别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结果直接、间接地影响或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同时对不构成性别歧视的情形,《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性别歧视的定义不仅为反对性别歧视、处理性别歧视的争议提供了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受理机构、争议的处理。同时赋予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协助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提出了界定性质、投诉或起诉、协助起诉、公布用人单位的行为和申请撤销荣誉称号的性别歧视五种处理形式,开创了全国反对性别歧视的先河,填补了我国反对性别歧视处理机制的空白。
实行性别统计制度
性别统计是分析、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一种统计方法,它是从性别角度,描述、分析、研究、判断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通过对比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权利、作用和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找出解决男女不平等发展的方法,推动两性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男性与女性共处的社会,男性和女性的价值和地位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但由于缺乏性别统计资料,女性的价值往往被忽视,女性与男性的生存质量和地位等级的差异也被漠视,这对制定政策、科学评价女性十分不利。而建立性别统计制度,用数字来说明事实,分析现象背后的实质,是正确评估妇女地位和发展状况、男性与女性社会性别差异的重要依据。
实行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
实行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有利于解决现行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如通过分析发现护士、幼儿园等领域男女性别结构严重失衡问题,可在培训、就业等方面对严重不足的性别采取免费、优先等倾斜政策,促进这一行业的性别平衡发展。
正如2010年江苏省作为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率先招收300名五年制师范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男生。这些男生在校学习期间免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要承诺毕业后从事幼教不少于5年。此举将为解决幼儿园男女性别比失衡问题(男女比例1∶99)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条例》借鉴这一做法,加入了建立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的规定,确保政策和资源能够对男性和女性有效、公平地分配并使双方受益。
实施性别预算制度
所谓“性别预算”并不是为女性或男性制定出的单独预算,也不是将政府的资金在男性和女性之间平均分配,各占50%,而是从社会性别角度评估政府总体预算如何满足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对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而编制的专门预算。
《条例》提出实行性别预算为解决深圳市现行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提供了资金保障,对推动现行预算人性化、公开化、公正性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招聘广告提出性别限制将受惩罚
根据2011年深圳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42%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别歧视。
在国外,招聘方禁止在简历上标明性别、年龄和出生地,认为这些无助于了解人才的素质与特点,反而容易导致歧视。这些行为在我国虽然都是违法的,但由于没有救济措施,致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去管,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此次《条例》出台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有效遏制,比如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要求处理。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提请市劳动部门处理。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劳动部门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于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单位,以及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还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资助或者荣誉称号,进一步从法律上保护了女性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
家庭暴力是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缘于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家暴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尤其对连续性的轻微伤家庭暴力没有对策。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
增加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
根据2010年深圳市妇联立法调查:33%的人遭受过性骚扰。反性骚扰不仅要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行为,而且对员工进行教育、建立反性骚扰的投诉处理制度则十分重要。该《条例》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来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如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员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等。
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
借鉴欧美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等性别平等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深圳市的特殊实际,《条例》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了性别平等工作可持续性推进。
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对涉及性别平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等等。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相比,该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的职责更多、更复杂,除承担反对性别歧视的职责外,还承担大量有关性别歧视政策和指南的起草以及性别统计、性别预算、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性别平衡等各项制度的推进和实施,任务多且专业性强。
公告信息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性别平等条例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构成性别歧视:
(一)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二)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促进性别平等,研究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
(三)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
(四)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和策略。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编制市性别平等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的意见。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该法规、规章草案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起草单位应当就性别影响分析报告的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转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对该文件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条 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评估。
评估发现问题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性别影响分析、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并兼顾某一性别特殊需求;
(二)对某一性别可能造成不利的差别对待、限制或者排斥;
(三)能够采取的推动消除性别歧视的直接或者间接措施;
(四)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代表,并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比例。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设施没有兼顾女性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内容和教学过程的性别评估机制,在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教育领域性别歧视。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性别平衡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发布行业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促进男女两性实质平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立和推行社会性别预算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性别预算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本部门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目标、方式,做好相应的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建立社会性别统计报表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发布年度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审查机关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职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协助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
2013年1月1日,今日起,《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该《条例》规定深圳要设立内地第一个性别平等促进机构,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对涉及性别平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等。通过性别平等促进机构,长期困扰女性的一些歧视问题也有望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