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950年10月,福建成立省人民法院。1952年2月,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称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提出全省法院全局性工作。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各类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各类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四)受理不服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七)监督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
(十三)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
立案一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民事审判第五庭
行政审判庭
生态环境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
研究室
涉台湾地区司法事务办公室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法官培训处
机关干部处
市县干部处
干部教育处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宣传处
督察室
机关党委
法警总队
现任领导
注:更新截止20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