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文,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渠县报恩乡沙湾村人,高中文化,无业,拐卖儿童案涉案人员,曾在四川省、湖北省等地实施拐卖行为。
20世纪80年代初,王浩文前往湖南岳阳市一家芦苇厂打工。1987年2月17日,他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他因在芦苇厂开票套取现金被抓,之后再次潜逃。2001年10月,他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11月17日,他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他刑满释放。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他又连续拐卖儿童6名。截至2014年6月,他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2014年7月31日,王浩文等6名犯罪嫌疑人落网。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等人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
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浩文系主犯、累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王浩文等3名被告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11月28日上午,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在南充市开庭审理。2025年1月2日,法院已对雷武泽和妻子起诉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纠纷一案立案。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8月26日,雷武泽表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其诉王浩文及妻子胡某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浩文分别向雷武泽及其妻子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各2元,未支持其对胡某雄的诉讼请求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1957年9月25日,王浩文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是四川省渠县报恩乡沙湾村人。20世纪80年代初,王浩文离开家乡,前往湖南岳阳市一家芦苇厂打工。在湖南那段时间,王浩文使用“王维”一名,并制作了假的身份证,还以“王维”这个名字娶妻生子。
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王浩文因在芦苇厂开票套取现金被抓,之后再次潜逃。
拐卖犯罪
2001年10月,王浩文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他刑满释放。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王浩文又连续拐卖儿童6名。截至2014年6月,他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2014年7月31日,王浩文等6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王某琼因帮助拐卖儿童2人被判三年,胡某雄因帮助拐卖儿童1人被判两年。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王浩文于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截至2024年2月,王浩文系列拐卖儿童案共找回被拐儿童22名。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非法获利19.9万元。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并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11月28日上午,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在南充市开庭审理。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
拐卖记录
2001年10月9日,王浩文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以带孩子出门玩耍为由,将邻居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川川)拐走。10月16日,王浩文将雷某某带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平(已故)。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王浩文还伪造了一份落款为“王维”的收养说明,经鉴定,该签名系王浩文所写。
2002年4月20日,王浩文在湖北省武穴市滨江公园坝上,以购买玩具、食物为由,将3岁的张某甲拐走并带至广东省。4月底5月初,王浩文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升村,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甲贩卖给萧某阳、周某玲收养,取名为萧某某。
2002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浩文在湖北省咸宁市马柏大道化纤厂附近,以食物引诱的方式将4岁的李某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2年8月初,王浩文将李某贩卖给李某彬、张某卿夫妇收养,取名为李某甲。
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时许,王浩文在湖北省武穴市刊江老福利院附近,将3岁的刘某拐走。11月底,王浩文通过周某美将刘某贩卖给周某烈、周某珊夫妇收养,取名为周某某。
2003年4月20日上午12时许,王浩文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蛇入山公园附近,以食物引诱的方式将3岁的张某乙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3年5月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乙贩卖给林某何、刘某遂夫妇收养,取名为林某某。
2009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王浩文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金洋花园新村六巷,将4岁的何某某骗走,带至达州市达县。随后,王浩文伙同胡某雄将何某某带至广东省惠来县,谎称何某某系自己的儿子需要送养。3月17日,两人谎称何某某是自己的儿子需要送养,以4万元的价格将何某某贩卖给李某清、陈某玉夫妇收养,取名为李某乙。
2009年4月7日10时许,王浩文在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市场附近,将独自一人行走的2岁男孩黄某某拐走。4月12日,王浩文以4.5万元的价格将黄某某卖给陈某川家收养,取名为陈某某。
2009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浩文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发兴农贸市场附近,以购买食物等方式将3岁男孩桂某拐走。6月16日,王浩文以5万元左右的价格将桂某卖给马某顺、范某玲夫妇收养,取名为马某某。
2009年7月13日下午,男孩廖某在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附近丢失。7月中旬,王浩文和王某琼将廖某带至广东省汕头市,经中间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廖某贩卖给叶某宣、叶某亮父子收养,取名为叶某某。
2009年8月7日,王浩文在四川省蓬安县老广场附近,将3岁男孩唐某某拐骗至广东省汕头市。8月18日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4.4万元的价格将唐某某卖给胡某林、郑某真夫妇收养,取名为胡某某。
2010年5月22日15时许,王浩文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工商局宿舍附近,将4岁男孩熊某某拐走并带至广东省。5月底,王浩文冒充熊某某的大伯,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村以4.5万元的价格将熊某某贩卖给张某章、吴某琴夫妇收养,取名为张某丙。
2014年4月至6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遂宁市蓬溪县、巴中市通江县相继发生3起拐卖儿童案件,共3名儿童被王浩文拐走。王浩文利用孩子身边没有大人看护的机会,以买糖果、零食或玩具为借口,将3名男童(当时分别3岁、4岁、5岁)带离并拐走,随后将他们以每名10万元的价格卖到了广东汕头。
人物事件
涉及案件
湖北“3·28”案件
2002年至2003年,王浩文先后拐卖了湖北黄冈、黄石、咸宁市、荆州市等地的11名儿童。其中一名6岁儿童因认知能力强无人收买,被犯罪嫌疑人遗弃在黄石市阳新火车站,后回到家中,其余10名湖北籍被拐儿童均下落不明。当时,王浩文化名为“王维”实施犯罪。
2020年至2021年,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先后找回6名湖北籍被拐儿童。2023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再次通过技术比对找回4名湖北籍被拐儿童,湖北籍被拐儿童被全部寻回。
四川“4·26”案件
2014年4月至6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遂宁市蓬溪县、巴中市通江县相继发生3起拐卖儿童案件,共3名儿童被拐卖。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部督案件进行侦办。根据部署,四川公安机关迅速组建“4·26”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解救工作。7月31日,王浩文等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3名被拐儿童被成功解救。
之后,专案组又发现王浩文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拐卖另外10名四川籍儿童。2019年至2020年,四川公安机关先后比中并成功找回10名四川籍被拐卖儿童中的8人。2020年,湖北黄冈公安机关在拐卖儿童积案攻坚中,通过技术比对发现,部督“3.28”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维”与“4.26”专案犯罪嫌疑人王浩文为同一人。
民事诉讼案
2024年12月,雷武泽向户籍地所在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两被告各赔偿寻亲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元,合计6元,并通过多家国家级及省级媒体公开道歉。2025年1月2日,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受理通知书》显示,已对雷武泽和妻子起诉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纠纷一案立案。4月24日,此案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开庭,开庭地点在四川南充市看守所。庭上,王浩文当庭道歉但未承认拐卖雷岳川,胡某雄则辩称未参与本案拐卖行为。庭审结束后,雷武泽表示,他不接受王浩文的道歉。他起诉对方主要是给自己一个情感交代,让更多人知道寻亲家长不容易。接下来,他希望和儿子川川增进感情,自己会继续电子商务事业,也可能会成为一名文旅博主。8月26日,雷武泽表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其诉王浩文及妻子胡某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浩文向雷武泽、妻子童某各赔偿2元(交通费、误工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浩文负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浩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虽仅象征性索赔1元,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相关司法解释限制,未予支持。胡某雄因未参与本案拐卖,不承担连带责任。赔礼道歉一项,因王浩文已当庭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视为已履行。
提起公诉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一审判决
2023年4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据检察院指控,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浩文系主犯、累犯,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其被判处死刑,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胡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他只认可自己在2009年至2010年间拐卖3名儿童的事实及证据,其他8名儿童则辩称未参与。王浩文等3名被告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
2024年11月28日上午,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在南充市开庭审理。二审结束后,雷武泽表示,二审中,面对诸多证据,王浩文坚持不认罪,不承认拐卖川川的犯罪事实。对此,公诉人认为,已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浩文拐卖了川川。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